各中学和危化品使用单位🪕:
2018年8月13日,公安部发布了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》(GA1511一2018)(见附件),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🆗🙇🏻♀️。通知要求相关单位需在2018年11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治安防范达标。对技术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单位😏,要依照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,对人力防范、实体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单位😽🤷🏽,要依照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对经整改仍不达标或者拒不整改的单位🧑🏽🏫,将与工商💇🏿♀️、安监等主管部门联合执法🤱🏿,采取依法吊销其许可证件、处置留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👨🏼🎨🚵🏿♂️、追研法人法律责任等措施💦。请相关单位认真学习👨🏻🔬,及时按照要求整改👶🏿,严格落实相关治安防范要求,确保一方平安。
附件: GA 1511—2018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.doc
局综治办
2018年9月29日